台灣輸入商品免驗規定操作指南與業務培訓手冊
一、 基本概念與計價標準
- 計價基礎:進口商品申請免驗,其金額一律以起岸價格(CIF)計算。
- 適用範疇:僅適用於非銷售之自用品、商業樣品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(出租、出借或贈與他人不符合“自用”定義)。
- 通關雙軌制:
- 快捷通關(免經審核):符合特定條件者,報驗義務人可直接在進口報單的“輸入許可證號碼”欄填報指定免驗通關代碼(如 C1000000000001 至 C1000000000009),系統單證比對通過後即放行。
- 書面申辦(標檢局發證):不符合快捷通關代碼條件者,需填具申請書並附證明檔,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(BSMI)及其所屬分局申請核發“同意免驗通知書”。
二、 常見商品免驗額度與數量對照表(《商品免驗辦法》第五條)
各類型商品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的免驗上限規定如下:


特別注意:供“型式試驗”用商品及“藥物臨床試驗”用器材,其金額與數量均不受上述限制。
三、 核心管控規則與合併計算邏輯
1. 頻率限制(6個月1次原則)
- 基本規則:同一報驗義務人,其同規格型式之商品(若為嬰幼兒用品,則以同一貨品分類號列/CCC CODE判定),於 6 個月內免驗申請以 1 次為限。
- 豁免6個月限制的特例:
- 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。
- 供型式試驗用商品。
- 同時申請同一進口日多張進口報單之同規格型式商品。
- 供自用、樣品、展品,事先向標檢局專案申請核准分批輸入者(最後批次與下次首批次仍需間隔6個月)。
- 供研發測試用商品,且檢具計畫書向標檢局專案同意者。
2. 同日多單合併計算規則
若同一買家/賣家在同一進口日有多張進口報單,且包含同規格型式或同一貨品分類號列之商品,海關與標檢局將合併計算其金額與數量。客服在審核客戶拆單進口時須特別提醒該風險。
四、 操作流程與檔管理
1. 申辦免驗需準備之檔清單
可透過下列4步驟,輕鬆查詢相關資訊:
1.1.於網路搜尋引擎輸入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」,進入該局官方網站。
1.2.在首頁點選「商品檢驗」選單中的「商品免驗專區」。
1.3.點選「應施檢驗商品免驗辦理方式查詢(程式版)」,下載並解壓縮查詢程式相關檔案。
1.4.開啟查詢程式後,在下拉選單點選商品種類、總價、數量等資訊,即可查詢該商品的免驗辦理方式。
2. 貨代合規與後續核銷要求
- “不得銷售”標籤:凡免驗通關之商業樣品、展覽品,客戶收到貨物後必須於商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“依商品檢驗法規定不得銷售”字樣。
- 複運出口核銷期限:
- 因“加工、組裝後複運出口”或“原件再輸出”而申請免驗者,應於核准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出口並向原機關辦理核銷。
- 如未能按時出口,可申請延展,每次 6 個月,最多可延展 2 次(最長共 18 個月)。
- 用途變更限制:准予免驗之商品未經檢驗合格,嚴禁直接轉入國內市場銷售。若需變更用途,必須向原同意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或補辦檢驗。
五、 風險控制與違規懲罰
貨代業務人員應主動告知客戶違規風險,避免因客戶違規導致報關資質受影響:
- 停止免驗資格6個月:報驗義務人若有以下情形,將被停止受理免驗申請 6個月(屆期未改正者繼續停止):
- 未按規定建立並保存產銷/出口證明文件達 3 年。
- 未辦理檢驗即擅自將免驗商品轉入國內市場流通/銷售。
- 逾期未完成複運出口核銷,且未按規定退運或監督銷毀。
- 規避、拒絕或妨礙標檢局臨場查核。
- 未落實商品控管導致數量無法確認,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。
- 未標示“不得銷售”或未依法提出變更用途申請且屆期未改正。
- 撤銷核准與嚴重懲罰:
- 以詐偽方法(如提供假檔、虛報規格)獲取免驗核准者,標檢局將直接撤銷免驗資格,並停止受理其免驗申請至少 6 個月。
- 違規核銷者,後續批次的免驗申請將直接不予核准,且不得再使用簡易免驗通關代碼。


